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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围棋协会章程深圳市南山区围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南山区围棋协会 英文名称为:Shenzhen Nanshan Go Association 第二条 深圳市南山区围棋协会是由南山区围棋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爱好者和围棋活动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围棋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南山棋协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前提下,推进《体育法》和《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全区围棋协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本协会与全国各围棋协会、围棋爱好者、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之间友谊与合作。 第四条 南山棋协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山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南山棋协的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琼宇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南山棋协的任务是:根据《体育法》和国家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围棋运动的发展,推动围棋项目普及和提高;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是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社会团体。其团体会员资格是:全区围棋培训机构、俱乐部、棋馆茶馆、公司,均可申请获得南山棋协团体会员资格。其个人会员资格是: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围棋事业的个人,并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南山棋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是全体会员大会。会长为协会最高负责人,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由常务副会长代理负责,秘书长为协会日常事务的主要责任人,在秘书长缺席的情况下,由副秘书长代理负责。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 条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南山围棋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其中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若干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按规定授予荣誉职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或会长书面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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